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姜耀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姜耀銘│有限責任彰化第│103年3月31日│69,300元│SA0000000│││││一信用社中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