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四號上訴人 李承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七0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李承富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及為相關從刑之宣告。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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