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徐玉崗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徐探玄 會及 徐探玄會 間本院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91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5,840元,應徵裁判費23,4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張國彬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