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調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調字第407號聲請人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禎 相對人 徐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含調解),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