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8號再審原告 張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