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35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彥翔 訴訟代理人 林麗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賴宏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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