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即被告鄭有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3號妨害風化聲請再審案件,以合議庭陪席法官張盛喜為其20多年前的仇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
二、惟該案件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經合議庭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有該案判決書可按。是聲請人於110年8月19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而脫離本院之繫屬,按上說明,聲請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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