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被告 程雍敦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關於被告程雍敦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雍敦(下稱被告)因罹患「下葉之右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第四期」、「胸椎轉移性惡性腫瘤」等疾病,前於民國110年5月6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急診,並於110年5月12日接受腫瘤切除及相關手術,其後被告接受相關放射性治療及人工血管置換手術,於110年6月11日接受第一次化學治療後狀況穩定,而於110年6月14日出院,惟被告其後又因「下葉之右支氣管或肺下葉之右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併腦轉移;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非創傷性);急性腎衰竭;疑似敗血症」等疾病,於110年6月23日再送往高雄長庚醫院急診治療,但因腦中風導致右側肢體癱瘓,完全無法自理生活,更無自主行動能力,足認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爰請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以謀其具體實現;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之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82、574、582號解釋參照);次以,具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4款亦明定,應給予刑事審判之被告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及於公開審判庭親自答辯之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並就上開公約條文作成第32號一般性意見,其中第37點明定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或透過自己選擇的律師援助辯護、第39點明定被告有親自或間接詰問證人之權利等;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之一,有本於其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相關規定包括:審判期日之「罪狀認否」(第273條第1項)、證據調查程序之「訊問被告」(第288條第3項),及辯論程序之「最終陳述」(第
290條)等,均屬被告「意見陳述」之程序規定,且為強化被告之防禦能力,保障其陳述之自由,同法第95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於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告知之義務,以確保被告知悉進而行使其應有之訴訟權利,藉由上述程序規定確認被告之訴訟主體及當事人定位,並非僅屬審判客體或單純之證據方法。而被告於訴訟上陳述意見及為自己辯護,必須具有自由決定之意思及陳述能力,即健全之訴訟能力,若被告之意思及陳述能力有所欠缺或瑕疵,縱令未至完全缺乏之程度,然已足使被告無法依前開程序規範,充分為自己辯護進而行使防禦權者,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俾符公平法院、公正審判之旨。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
9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論處被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年9月,褫奪公權5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繫屬審理中,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聲請意旨所載被告病情各節,確有卷附高雄長庚醫院110年
6月14日、110年6月24日及110年8月11日之診斷證明書共3紙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59、160頁)。又本院經向高雄長庚醫院函詢被告目前疾病狀況,則據覆以:「 程君 (即被告)罹患肺腺癌合併多處移轉第四期至本院追蹤治療,復因腦中風於110年6月23日至本院急診、住院,目前住院治療中,其意識清醒,惟因病臥床、右側肢體無力且無法言語表達意見」等情,有該院110年8月26日長庚院高字第OOOOOOOOOO號函足憑(見本院卷第161頁)。顯見被告因上揭病情之故,仍住院治療中,且亦無法言語表達意見,其是否仍具足訴訟上之判斷、表達及言語等能力,暨為自己辯護而保護其利益,誠屬有疑,衡諸前揭大法官解釋、公約保障被告程序正義之意旨,應認關於被告部分有停止審判之正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案件關於被告部分應停止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