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債權人 林秋蓮 債務人 蔡秀玲 即德鴻實業社債務人 蔡仙福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即退票日)│├──┼─────┼─────┼─────┼──────┼──────┤│001│德鴻實業社│500,000元│AB0000000│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002│德鴻實業社│440,000元│MU0000000│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003│德鴻實業社│250,000元│MU0000000│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21日│├──┼─────┼─────┼─────┼──────┼──────┤│004│德鴻實業社│200,000元│MU0000000│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1日│├──┼─────┼─────┼─────┼──────┼──────┤│005│德鴻實業社│200,000元│MU0000000│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1日│├──┼─────┼─────┼─────┼──────┼──────┤│006│德鴻實業社│250,000元│MU0000000│101年5月18日│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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