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債權人 林鼎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孟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保管金額)不符)。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35萬元不符)。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