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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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沛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珍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 房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