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796號債權人 劉亞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佩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及所生子女 劉奎德 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及所生子女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亦未提出蔡佩珊之親屬系統表,系統表應載明是否再婚或目前單身?並應列載至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蔡佩珊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及載明蔡佩珊是否再婚或目前單身暨列載至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之親屬系統表,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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