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莊榮兆
參加人 呂亦真 被告 王百崴 (原名 王嘉祥
李晟瑋 林挺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漏列「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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