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康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康安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第4067號、第5446號、第645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32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第4067號、第5446號、第6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4789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955公克,取樣0.0025公克,驗餘量0.293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卷第165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73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1097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量0.107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446號卷第127頁三海洛因1包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0.2070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62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量0.0605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446號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