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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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 林叔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