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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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7號上訴人 何世清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淑芬
何俊穎 何采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12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抗辯2筆土地究如何抵債提出攻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