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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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85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佶勳電鍍有限公司代表人蕭秀鳳上訴人即被告 江連春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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