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世民選任辯護人楊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