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 林育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榮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胡麗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1年7月15日│11,610元│BD0000000│││││原分行│││││├──┼─────────┼─────────┼──────┼──────┼──────┼──┤│002│ 童秋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101年7月12日│7,390元│TC0000000│││││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