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交易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詔揚
鍾勝富王逸軒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詔揚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被告鍾勝富、王逸軒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詔揚、王逸軒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