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均
被   告  彭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7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件尚
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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