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