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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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原住台南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已於98年11月15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從而,本件裁定之對象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程序於法尚有未合(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3輯551頁參照),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