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7年度偵字第15029號),扣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5片)、機台內賭資新台幣(下同)215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50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機台內賭資215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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