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香檳金提花變形蟲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核無不符,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