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智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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