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 蔡承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臺灣圓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臺灣圓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0月4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48冊、第16頁、第673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3次會議特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第2、3、4、9、10、16、1
8、20條,共8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29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901842號函、財團法人臺南市臺灣圓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9年8月20日南市社助字第1091021163號函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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