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壬○○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乙○○被告癸○○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頁第二行內關於「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語,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語,第九頁第九行內關於「使公務員」等語,應更正為「行使公務員」等語,第十頁第八行內關於「第二百十四條」應更正為「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