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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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楊浩盛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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