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原告 彭怡娟
彭怡蓉 彭怡莉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相對人即被告 彭群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12年度家調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許可聲請人即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因調解成立而終結。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於113年6月7日成立調解,均同意撤銷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情,有上開調解筆錄、聲請狀及相對人聲明書在卷,足認本件有撤銷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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