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李聰敏 即長騏企業社
樓-1上原告與被告泉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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