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李亞青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因事實係請求被告排除低頻噪音及熱氣之侵害,並主張居住安寧遭受妨害,而為請求回復生活起居安寧之損害賠償方法,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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