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雅芳於民國95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35年1月1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林鴻州 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95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及3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5年1月19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民國99年5月21日、民國99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合計1,906,0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 方公 尺│││├──┼───┼────┼──┼───┼─────┼─┼──────┼───────┼──────┤│001│嘉義市││北社│保安│603│建│1052.00│10000分之139││││││尾│││││││└──┴───┴────┴──┴───┴─────┴─┴──────┴───────┴──────┘┌─────────────────────────────────────────────────────────┐│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積││備考││││││材料及│九││││││││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53│嘉義市友│嘉義市北│住家用鋼│81.6│││││││81│陽台│10│平│全部│共有││││愛路580│社尾 段保 │筋混凝土│8│││││││.6││.9│方││部分││││號九樓1│ 安小 段60│造12層││││││││8││0│公││:北│││││3地號││││││││││││尺││社尾│││││││││││││││││││段保│││││││││││││││││││安小│││││││││││││││││││段87│││││││││││││││││││7建│││││││││││││││││││號16│││││││││││││││││││5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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