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和廷陳建富陳建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4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