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黃宇蓮高翊涵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幸倚蔡謦檥蔡淑芬蔡裕晟 、蔡明
宏、 蔡春金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73,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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