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 黃宇蓮 、 高翊涵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幸倚 即 蔡謦檥 即 蔡淑芬 、 蔡裕晟 、蔡明
宏、 蔡春金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73,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