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宏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宏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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