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 楊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通緒 等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9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32,388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9,
420元,尚應補繳上訴裁判費2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許巧玟附表本院判命增加調整之每年租金576,690元,減去原先每年租金369,600元,每年租金差額為207,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存續期間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07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