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9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相對人 蕭木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60元(計算式:13,177×0.9=11,860),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