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635元(69,806+66,829=136,6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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