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其他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提出每月扶養 李庭瑄 10000元、 李彥奇 7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配偶之身分證字號及其最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
5.受扶養人李彥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目前承租高雄市○○區○○路○○○巷○○○號之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每月繳交租金15000元支出證明文件影本。
7.每月支出教育費5000元、勞健保費4000元支出證明文件影本。
8.釋明小商販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點、營業項目及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500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9.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10.提出罹患甲狀腺腫瘤之診斷證明及就醫文件。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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