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士簡字第877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7日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87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897號、95年度偵字第1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