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九號、第二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輸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印有仿冒商標圖案之檯燈壹仟陸佰貳拾個、垃圾桶肆佰個及牙刷組壹萬叁仟捌佰組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係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家萱」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HELLOKITTY及圖」係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准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號數註冊,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如附表所示),且明知其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澄海市蓮下工業城,向一品玩具公司(下簡稱一品公司)所訂購之有HELLOKITTY圖案之檯燈、垃圾桶及牙刷組,係未經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相同於三麗鷗公司註冊商標圖案之同一商品,足致消費大眾產生混淆,竟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意圖販賣而載運進口後,進儲於東亞貨櫃場,再委託不知情之利東報關行人員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為辦理進口報關,嗣為基隆關稅局驗櫃人員查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人員在東亞貨櫃場扣得有HELLOKITTY圖案之檯燈一千六百二十個(分裝為四十五箱)、垃圾桶四百個及(分裝為十箱)牙刷組一萬三千八百組(分裝為四十六箱)。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告訴及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開原儲於東亞貨櫃場之扣案物品確係伊委託不知情之利東報關行人員代為辦理進口報關之事實固直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明知該商品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商品,辯稱:係大陸廠商未依照被告要求出貨,被告當時到大陸看的樣品,並無HELLOKITTY圖案,而是小叮噹、櫻桃小丸子等圖案,伊有叫一品公司將圖案改成無尾熊,並且當場就牙刷組、垃圾桶及檯燈三種商品另寫定貨單,註明改成無尾熊,嗣一品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份出櫃前,伊還有到大陸,當時拿出之牙刷組、垃圾桶及檯燈樣品上面就是無尾熊的圖案,且二年來商業來往,一品公司即時常有將部分與訂單不符之產品一併裝櫃寄送被告之情形,事後均以扣款或轉委由被告代為銷售雙方再決算金額方式解決云云,並提出定貨單、產品價格表一紙為證。惟查:
(一)依被告所辯,其原意既在訂購無尾熊圖案之商品,而渠至大陸看樣品時,樣品上之圖案係小叮噹及櫻桃小丸子,衡情被告所提出之定貨單或產品價格表上應係註明「不要有小叮噹及櫻桃小丸子圖案」,以強調渠所訂購非現場所見小叮噹及櫻桃小丸子圖案之樣品,何以反特別註明「不要KT貓(按應即指HELLOKITTY貓之圖案)」、「不要有HELLO
KITTY」及「以上商品不要有HELLOKITTY」等字樣,而刻意強調所訂貨物與HELLOKITTY無關?此等記載實與常情有違。次按商品上之表徵、圖案係消費者憑以為購買之交易決定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到該商品在市場之銷售情況,故亦屬進出口貿易商間交易上之重要事項。被告至大陸訂貨時既已特別註明要無尾熊之圖案,雖一品公司因該圖案之商品數量太少,無法達成被告要求之出貨量,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八九)海惠(法)字第0六四四二號函轉一品公司之說明一份在卷可參,然為免雙方嗣後糾紛,衡諸常情,一品公司勢必事先在被告至大陸訂貨時予以告知,縱事後始發覺存量不足,亦應會通知被告得其同意後出貨。況依被告所辯,一品公司既曾出貨錯誤而經被告扣款,一品公司就其在臺灣遭退貨之商品,必曾損失運回退貨物品之運費,或擔負在臺另覓買主之累,有此前例,一品公司豈甘一再蒙受損失,在八十八年出貨前猶提示無尾熊圖案之樣品,而嗣後貿然將非被告訂購之HELLO
KITTY圖案之商品寄予被告?凡此各節可知,本件一品公司必係經被告同意訂購後,方以HELLOKITTY圖案之商品出口寄予被告。是以被告前揭所辯顯屬卸飾之詞,而其提出之訂貨單、產品價格表上關於「不要有HELLOKITTY,改無尾熊」之記載,應係事後為卸責而補填,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又查本件扣案之檯燈、垃圾桶及牙刷組欠缺三麗鷗公司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及使用說明,有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紙及照片八幀在卷可稽,復有印有HELLOKITTY圖案之上開商品扣案可佐。而「HELLOKITTY及圖」商標圖案,業經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三份附卷可按。扣案之檯燈、垃圾桶及牙刷組上之圖案與三麗鷗公司所享有之商標圖案,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無論係臉型、眼睛、鼻子、左耳上蝴蝶結及沒有嘴巴等特徵均極為相像,顯係未經三麗鷗公司授權而使用相同於該公司所享有之商標圖案之仿冒商品。再查該等扣案之仿冒商品係被告委託不知情之利東行報關人員代為辦理報關進口,亦據被告於偵審中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利東報關行人員 謝春華 證述之詞相符,並有進口報單影本一份在卷足參。綜上所述,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輸入,核其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從事仿冒商標之商品報關輸入之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因一己貪念,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有損我國國際形象,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惟其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非眾,占其向一品公司進口產品比例甚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商標之檯燈一千六百二十個、垃圾桶四百個及牙刷組一萬三千八百組,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板檢吉義八九偵字第一四三七七號函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以被告乙○○係亭諭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亭諭實業公司)業務總經銷,明知該公司之負責人 吳孟周 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在大陸所訂購之有「HELLOKITTY」圖樣之筆袋及計算機,係未經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相同於三麗鷗公司所取得「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專用權之同一商品,足使消費大眾產生混淆,竟仍意圖販賣,而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投單報關進口,因認被告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其僅負責亭諭實業公司之業務經銷,在大陸採購商品係其兄吳孟周負責,遭查獲當日僅因吳孟周人在大陸而至查獲現場,實不清楚委託報關之情節等語。經查:亭諭實業公司負責人係吳孟周,扣案之筆袋及計算機等商品確係以吳孟周名義報關進口,業據同案被告即亭諭實業公司之負責人吳孟周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全利報關行職員 高俊松 所證情節相符,復有進口報單一份附卷可佐。至被告所辯亭諭實業公司所進口之商品均由該公司負責人吳孟周至大陸採購,伊僅負責銷售等情,亦據被告吳孟周供承屬實。是以,被告乙○○既未從事仿冒商標商品進口之事宜,又查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吳孟周係與乙○○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而自大陸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故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實難以該罪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移送併案所指之犯行,惟此部分檢察官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附錄論罪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七│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類之各種塑膠製品及樹膠製品│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一四二八一0│,包括塑膠管、板、壓克力、塑│,嗣延展專用期間自七十│││膠花盆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切商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九│七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十八類之各種日光燈、水銀燈、│至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二三一0一八│霓虹燈、瓦斯燈、煤油燈、安全│止,嗣延展專用期間自八│││燈、裝飾燈、燈泡、燈罩、手電│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筒及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七│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六類之各種面盆、浴缸、盥洗│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一四二八八四│用器具、化妝鏡箱、衣架、香皂│,嗣延展專用期間自七十│││盒、紙簍等衛生清潔用器具及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