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本案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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