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陳怡潔 住○○市○○區○○○道0段○巷00弄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JoanaMagahis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