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鄭懷中
鄭小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鄭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6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8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8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95至109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