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丁健財 被告 丁銘泉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各自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以系爭土地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100元、土地面積237.17平方公尺,及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2,144元(計算式:21,100*237.17/2≒2,502,14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