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林朝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瑞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林朝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瑞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