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9號債權人 黃碧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拓融 、 江淳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