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林芷伃 被告 范榮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