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邱美芳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淑芬 律師 黃志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通吉 等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民國10
5年10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即增減土地面積之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萬7,308元(計算式:48,400×128.87=6,237,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2,776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895元,尚應補繳4萬4,88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9萬4,164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6,002元,尚應繳納6萬8,16
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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